(2014)台椒知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与王花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王花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知初字第64号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洪锋。委托代理人:于文君。被告:王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花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颂代理审判员 何利春人民陪审员 姚远方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