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29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咸安区分公司与李文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咸安区分公司,李文华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2935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咸安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咸安电信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文笔大道308号。法定代表人佘雅丽,咸安电信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安力。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咸安电信公司诉被告李文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咸安电信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咸安电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安电信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咸安电信公司负担。审判员 阮文胜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汪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