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江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唐某与被告吴某某、丁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吴某某,丁某某,XX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江民初字第184号原告唐某,男,1964年12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某华,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1977年8月3日生,汉族。被告丁某某,女,1978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告XX金,男,1978年1月8日生,汉族。原告唐某与被告吴某某、丁某某、XX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唐某的委托代理人唐某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丁某某、XX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诉称,2011年7月30日,吴某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XX金作为担保人。丁某某系吴某某之妻。现要求吴某某、丁某某共同归还上述借款,并支付自2011年8月1日开始计算的利息,XX金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吴某某、丁某某、XX金在答辩期限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30日,被告吴某某向原告唐某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言明:今借到唐某人民币100000元,被告XX金在该借条上签字提供担保,并作出担保承诺:本人承诺担保期限为二年。嗣后,被告吴某某未能归还上述借款,被告XX金也未能履行担保义务。另查明,被告吴某某与被告丁某某于2001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借条一份及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吴某某向原告唐某借款100000元、被告XX金提供担保,事实清楚,有借条为证。被告丁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吴某某的上述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丁某某应与被告吴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XX金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某某、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唐某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计算本金,自2013年9月26日开始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XX金对被告吴某某、丁某某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吴某某、丁某某、XX金共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滕 清人民陪审员 徐学芳人民陪审员 黄玉荣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傅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