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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鸠执字第0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恒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本勇、陶啓兰、刘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鸠执字第00107-1号申请执行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被执行人:芜湖市恒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刘本勇,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被执行人:陶啓兰,女,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被执行人:刘正,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园商初字第00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正名下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楚江府某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根生审判员  陶呈成审判员  周光保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朱希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