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仲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廖明生与被执行人重庆千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明生,重庆千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法仲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廖明生,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重庆千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77489621-8。法定代表人刘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渝九劳人仲案字(2014)第333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千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千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有储蓄业务的金融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014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树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