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胶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吕桂兰与陈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桂兰,陈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740号原告吕桂兰,女,1962年8月3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石磊,男,1964年12月18日生,汉族,胶州市胶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冬梅,女,1965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吕桂兰与被告陈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4年7月7日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吕桂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