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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法民初字第018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法民初字第01881号原告张某,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孙某,女,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本案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春秋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廖秋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