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法民初字第018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法民初字第01881号原告张某,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孙某,女,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本案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春秋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廖秋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