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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宁某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灵刑初字第29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某忠,男,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6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公诉刑诉(2014)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国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某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宁某忠窜到灵山县烟墩镇某村委会某村卢某辉的旧宅一楼杂物间处,将被害人宁某泽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飞鹰牌FY125T-3A摩托车(车牌号为桂NLXX**)盗走。后被告人宁某忠将被盗车辆开到该村委会某村一偏僻路边收藏。次日,被告人宁某忠在灵山县烟墩镇某村委会某村被被害人宁某泽抓获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车辆发还被害人宁某泽。经灵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60元。同日,被告人宁某忠因本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宁某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机动车行驶证、灵山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人卢某金、宁某利的证言、被害人宁某泽的陈述、灵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灵价鉴字(2014)10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灵山县公安局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宁某忠的刑事责任成立。被告人宁某忠归案后至庭审过程中均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宁某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宁某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6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商达凤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钧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