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行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海林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闽清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林,福建省闽清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709号申请执行人陈海林,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建省闽清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勤周,总经理。申请人陈海林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闽清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3)延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建省闽清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有关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7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相关单位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林 洁执行员 曾德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龚子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