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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铁中刑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刘海军、何开勇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海军,何开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铁中刑终字第16号原公诉机关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海军,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丹江口市。1986年7月2日因盗窃被郧阳地区公安处劳动教养三年。1987年7月14日因盗窃罪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6年5月23日因诈骗罪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1月16日因盗窃罪被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2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19日因本案被抓获并限制人身自由,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铁路公安处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何开勇,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赤水市。2010年10月14日因盗窃罪被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19日因本案被抓获并限制人身自由,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铁路公安处第一看守所。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海军、何开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重铁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海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孟觉凯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海军、原审被告人何开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如下:(一)2013年8月7日,被告人刘海军、何开勇共谋后进入达州火车站编组场,从停留的货运列车C701591923号车厢上盗得“五林洞”牌东北珍珠米10袋,每袋重25公斤,价值人民币1500元,销赃至田启茂处获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二人均分后挥霍。(二)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刘海军、何开勇共谋后进入达州火车站编组场,从停留的货运列车C701596283号车厢上盗得“松花江畔”牌珍珠米190公斤,价值人民币1140元,销赃至田启茂处获得赃款人民币700元,二人均分后挥霍。(三)2013年10月23日,被告人刘海军、何开勇共谋后进入达州火车站编组场,从停留的货运列车C644814571号车厢上盗得玉米4袋,每袋重50公斤,价值人民币400元,销赃至孙中荣处获得赃款人民币400元,二人均分后挥霍。(四)2013年11月10日,被告人刘海军、何开勇共谋后进入达州火车站编组场,从停留的货运列车C70E1700200号车厢上盗得“松花江”牌珍珠米17袋,每袋重25公斤,价值人民币2720元,销赃至田启茂处获得赃款人民币1500元,二人均分后挥霍。(五)2013年11月18日,被告人刘海军进入达州火车站编组场,从停留的货运列车C644941172号车厢上盗得“玉龙”牌尿素3袋,每袋重50公斤,价值人民币300元,销赃至孙中荣处获得赃款人民币300元,已挥霍。综上,被告人刘海军实施盗窃5次,共计价值人民币6220元;被告人何开勇实施盗窃4次,共计价值人民币5920元。原判根据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列车编组顺序表及货运记录、刑事技术照片、现场勘查笔录、价格认证意见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前科材料、户籍证明、同案人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刘海军、何开勇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何开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诉人刘海军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但辩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何开勇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刘海军、原审被告人何开勇和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均未向法庭举证。经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海军和原审被告人何开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地位、作用并无明显区别,不分主从。刘海军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刘海军具有前科与劣迹,且多次盗窃,可从重处罚。何开勇具有前科,且多次盗窃,也可从重处罚。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刘海军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辩解意见,经查,上诉人刘海军系累犯,且曾二次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原判据此对其从重处罚,并无不当,故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建议本院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重庆铁路运输法院(2014)重铁刑初字第18号判决书第三页第三行中“价值人民币400元”的表述,系写书错误,根据价格认证意见书的相关内容,应当更正为“价值人民币560元”。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 川审 判 员  段元存代理审判员  徐 涓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康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