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执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路支行诉冯菊桂、武威市凉州区兴农信用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路支行,冯菊桂,武威市凉州区兴农信用担保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810号申请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路支行(原武威市凉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路信用社)。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张义镇灯山村。负责人康成,系该支行负责人。被执行人冯菊桂。被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兴农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93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平,系该中心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路支行与冯菊桂、武威市凉州区兴农信用担保中心(2013)凉民初字第241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菊桂下落不明,我院于2014年6月30日从武威市凉州区兴农信用担保中心账户划扣64580.5元,本案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以及诉讼费、执行费均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冯菊桂、武威市凉州区兴农信用担保中心已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2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强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海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