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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国华与被执行人彭大伟、蔡玉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华,彭大伟,蔡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宽民执字第316号申请人赵国华。被执行人彭大伟。被执行人蔡玉成。申请人赵国华与被执行人彭大伟、蔡玉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和解,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利国审判员  韩长波审判员  何相利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