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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郑民再终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左涛与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新郑卷烟厂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左涛,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新郑卷烟厂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民再终字第1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左涛,男,汉族,1981年10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左山岭。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新郑卷烟厂。负责人李彦伟,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穆群立,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左涛与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新郑卷烟厂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09)新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裁定;左涛提起上诉后,本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1)郑民二终字第55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7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957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左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左山岭,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新郑卷烟厂的委托代理人穆群立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1)郑民二终字第550号民事裁定和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新郑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刘秋生代理审判员  芦 祎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徐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