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32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孙征林与王飞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征林,王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3215号申请执行人孙征林,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飞军,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孙征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23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王飞军给付申请执行人孙征林借款本金9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30元及申请执行费12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解,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执字第028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 鹏代理审判员 李 智代理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4年7月8日评议地点:执行一庭参加人:审判长:徐鹏代理审判员:李智代理审判员:刘耀光记录人:李娜徐鹏:本院在执行孙征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23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王飞军给付申请执行人孙征林借款本金9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30元及申请执行费127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解,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执字第02800号案件的执行。李智:同意终结。刘耀光:同意终结。评议结果: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执字第02800号案件的执行。请合议庭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