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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47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张耀平与高忠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平,高忠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神民初字第04748号原告张耀平,又名张要平,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红霞,女,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被告高忠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神木县人,职业不详,住神木县神木镇宏光小区附近。身份证号码不详。原告张耀平与被告高忠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塬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耀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红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忠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耀平诉称,2013年4月份,其受雇被告高忠义在神木县开发医院修建房屋。工程结束后双方于2014年1月28日进行了结算,并由被告出具了欠8000元工资的欠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其工资8000元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张耀平向法庭提供了借据一支,证明被告高忠义欠其工资8000元的事实。被告高忠义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高忠义未到庭,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视为对其质证、辩论权利的放弃,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本院予以采信,并对其能证明的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13年4月份,原告张耀平受雇与被告高忠义,给被告在神木县开发医院修建房屋。工程结束后于2014年1月28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8000元,并由被告当场出具了欠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张耀平为被告高忠义打工,被告高忠义下欠原告张耀平工资8000元,有被告高忠义出具的欠条为凭,双方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张耀平要求被告高文忠支付工资款8000元的请求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忠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耀平工资款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高忠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宋塬远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