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盂商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万建平、牛光利、牛光伟与侯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建平,牛光利,牛光伟,侯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盂商初字第00375号原告万建平,女,1968年4月30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人。原告牛光利,女,1989年3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人。原告牛光伟,男,1991年6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永哲,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福明,男,1960年2月24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人。委托代理人李丽平,女,1985年2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人。系被告侯福明女儿。委托代理人曹海俊,男,1969年9月23日生,汉族,盂县牛村镇小岩沟村人,住本村。原告万建平、牛光利、牛光伟诉被告侯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建平、牛光利、牛光伟及委托代理人马永哲、被告侯福明及委托代理人李丽平、曹海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建平、牛光利、牛光伟诉称,2010年3月21日被告侯福明因做生意向原告万建平的丈夫牛万万(原告牛光利、牛光伟的父亲)借款200000元,并向牛万万出具欠条。2013年2月份牛万万因病去世,原告万建平多次向被告侯福明主张归还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侯福明归还欠款200000元。被告侯福明辩称,首先我向牛万万出具欠条是事实,但欠牛万万200000元不是事实,我是为了帮助牛万万以抵押担保的方式向盂县宝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200000元用于购买车辆才打的欠条,贷款购买的两辆车虽然其中有一辆登记在我儿子侯文宇的名下,但实际全部由牛万万经营、使用;其次牛万万生前未向我主张归还欠款,原告万建平于2013年3月18日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1日牛万万与其妻子即原告万建平以抵押担保的方式向盂县宝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2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转入牛万万指定的被告侯福明的账户。同日被告侯福明向牛万万出具欠条,欠条中载明:“今欠到牛万万贰十万元(200000),侯福明2010.3.21”。2010年3月22日盂县宝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将牛万万的贷款200000元汇入被告侯福明在盂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分社的账户。2010年3月24日被告侯福明用在盂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分社账户中的220000元(其中20000元由被告侯福明所借)以消费贷款的方式向盂县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东风自卸货车两辆,每辆车辆首付价款为110000元,其中一辆购车人为牛万万、另一辆购车人为被告侯福明的儿子侯文宇。牛万万去世后,原告万建平多次向被告侯福明主张归还欠款未果,故诉至本院。另查明:1.原告万建平与牛万万于1990年5月10日依法登记结婚,2013年2月12日牛万万因病去世。2.牛万万去世后其继承人有妻子万建平、女儿牛光利、儿子牛光伟。上述事实有欠条、盂县宝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书、结婚证、盂县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合同、入账凭证、收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电子汇兑委托书及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万建平、牛光利、牛光伟在牛万万去世后,作为牛万万的合法继承人其享有向被告侯福明主张归还欠款的权利。原告万建平、牛光利、牛光伟在庭审中提供的被告侯福明欠牛万万200000元的欠条,被告侯福明虽当庭否认与牛万万去世前存在欠款事实,但被告侯福明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欠条予以采信,但是牛万万去世前从盂县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并实际经营的车辆首付价款110000元系由被告侯福明出资,故原告万建平、牛光利、牛光伟在向被告侯福明主张归还欠款200000元的同时应清偿牛万万去世前欠被告侯福明的110000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侯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万建平、牛光利、牛光伟欠款90000元。二、驳回原告原告万建平、牛光利、牛光伟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万建平、牛光利、牛光伟共同负担1800元,由被告侯福明负担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齐慧瑛审 判 员 荣 峰人民陪审员 史剑英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