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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四民一终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宫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某,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四民一终字第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女,1953年7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王蕴峰,吉林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宫某某,男,1933年3月27日生,汉族,四平钨钼材料厂退休职工,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臧志军,吉林至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四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某某因自愿服从一审判决,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理费300元,由胡某某负担150元,由法院退回给胡某某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厚国代理审判员  赵文涛代理审判员  田永利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