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372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詹碧泉与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碧泉,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724号原告詹碧泉,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疏港路宝珊花园观海苑海虹路25号。法定代表人陈碧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荣皇,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詹碧泉与被告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先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碧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詹碧泉负担。审判员 林清艺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泓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