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秦伟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197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伟,无业。2005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06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8月18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2月8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中区刑初字第0042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秦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秦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害人李某某退赔违法所得1425元,向被害人杨某退赔违法所得2772元,向被害人袁某某退赔违法所得1955元,向被害人朱某退赔违法所得1457元。原审被告人秦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秦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秦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秦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伟撤回上诉。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4)中区刑初字第004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 华审 判 员 兰建恒代理审判员 唐龙飘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彭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