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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熊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864号原告熊某,农民。被告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左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对被告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熊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望鹏飞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