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熊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864号原告熊某,农民。被告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左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对被告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熊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望鹏飞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