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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17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薛某与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1769号原告薛某,女,农民。被告解某,男,农民。原告薛某诉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平昌代理审判员  任 洁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汪静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