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17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薛某与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1769号原告薛某,女,农民。被告解某,男,农民。原告薛某诉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平昌代理审判员 任 洁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汪静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