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77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王来根、秦秀芳与俞国军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7709号原告王来根,男,1947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秦秀芳,女,194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姚君骏,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程晓菲,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国军,男,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翁国舜,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来根、秦秀芳诉被告俞国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来根、秦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来根、秦秀芳共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睿人民陪审员 施 斌人民陪审员 王才兴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唐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