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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财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财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锦祥。委托代理人:楼铭元、李爱梅,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财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金禹。委托代理人:虞莎莎,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诗云,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财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财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其余267元退还原告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肖振华人民陪审员  林祥宽人民陪审员  闫效先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沈吉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