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瓯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市美亚水阀厂、浙江意得利洁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美亚水阀厂,浙江意得利洁具有限公司,夏明寅,夏小康,董晓琴,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瓯商初字第7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责人:王周屋。委托代理人:薛春华、王伟。被告:温州市美亚水阀厂。法定代表人:夏明寅。被告:浙江意得利洁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被告:夏明寅。被告:夏小康。被告:董晓琴。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市美亚水阀厂、浙江意得利洁具有限公司、夏明寅、夏小康、董晓琴、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832元,减半收取14916元,公告费500元,合计15416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彭迅扬人民陪审员 周培俊人民陪审员 金 耘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志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