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法民初字第0327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彭其芳与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张建刚,黄雪兰等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其芳,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张建刚,黄雪兰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3277号原告彭其芳,女,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石胜浩,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德森,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5606-5。法定代表人李仰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建刚,男,汉族,原重庆市涪陵区张涛装卸有限公司股东,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黄雪兰,女,汉族,原重庆市涪陵区张涛装卸有限公司股东,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其芳与被告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张建刚、黄雪兰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其芳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其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彭其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艳娟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潘呈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