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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王金龙盗窃、卢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龙,卢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内刑初字第141号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金龙,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11月15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内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辩护人侯凤振,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卢某,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3年11月15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内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辩护人刘战强,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曹某,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龙犯盗窃罪,被告人卢某、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丹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金龙、卢某、曹某及其辩护人侯凤振、刘战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金龙伙同他人将被害人冯某的一辆黄色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通过被告人卢某以1500元的价格卖掉。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697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归被害人。2、2012年7月25日,被告人王金龙伙同他人将被害人王某甲的花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曹某。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376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归被害人。3、2012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金龙伙同他人将一辆黄色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偷走,后通过被告人卢某以1200元的价格卖掉。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464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4、2012年8月13日,王金龙伙同他人将被害人赵某的一辆绿白相间的比德文牌小踏板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通过被告人卢某卖掉。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024元。5、2012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金龙伙同他人将一辆黑红相间的莫曼顿牌电动摩托车盗走,后通过被告人卢某以1000元的价格卖掉,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摩托车价值312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6、2012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金龙伙同他人将一辆黑色玖驰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通过被告人卢某以1000元的价格卖掉。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95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7、2012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金龙伙同他人将一辆白色双翔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通过被告人曹某以1300元的价格卖掉。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496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8、2012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金龙伙同他人将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通过被告人卢某以1100元的价格卖掉。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955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9、2012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金龙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李某的一辆黄色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通过被告人卢某以1500元的价格卖掉。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976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归被害人。10、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王金龙伙同他人将一辆黑色蓝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于2013年3月的一天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卢某。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275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11、被告人王金龙在盗窃一辆红色珍缘牌电动自行车后,于2012年7月的一天,通过被告人卢某将该电动车以700元的价格卖掉。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729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12、被告人王金龙在盗窃一辆丹尼牌电动自行车后,于2012年11月的一天,通过被告人卢某将该电动车以850元的价格卖掉。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275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13、被告人王金龙伙同他人在盗窃一辆粉红色奥斯牌电动车后,于2012年11月的一天,通过被告人卢某将该电动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掉。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7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14、2013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金龙将被害人池某的一辆白色奥斯贝尔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卢某。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836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归被害人。15、2013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王金龙将一辆黄色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通过被告人卢某以800元的价格卖掉。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272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16、2013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王金龙伙同他人将一辆红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通过被告人卢某以1100元的价格卖掉。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54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17、2013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王金龙将一辆白色赛克牌变速车盗走后自己使用。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速车价值88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18、2013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王金龙将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通过被告人卢某以1000元的价格卖掉。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024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19、201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王金龙将一辆白色比德文牌踏板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通过被告人卢某以500元的价格卖掉。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874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20、201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王金龙将一辆红色爱派奇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通过被告人卢某以1000元的价格卖掉。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309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21、2013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金龙将一辆黄色新日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通过被告人卢某以950元的价格卖掉。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596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22、2013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金龙将一辆红色丹尼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通过被告人卢某以1000元的价格卖掉。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462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23、2013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王金龙将一辆米黄色华承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通过被告人卢某以1200元的价格卖掉。案发后,赃物已追回。24、201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金龙将一辆黄色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通过被告人卢某以1750元的价格卖掉。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368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25、201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金龙将一辆白色super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通过被告人曹某以1100元钱的价格卖掉。案发后,赃物已追回。26、201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金龙将一辆红色创美科技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自己使用。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088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27、被告人王金龙在盗窃一辆黄色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后,于2013年2月的一天,通过被告人卢某将该电动车以1400元的价格卖掉。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368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28、被告人王金龙将一辆白色宝马牌变速车盗走后,于2013年2月的一天,通过被告人卢某将该车以650元的价格卖掉。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7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29、被告人王金龙在盗窃一辆黑红相间的玖驰牌电动自行车后,于2013年3月的一天,通过被告人卢某将该电动车以600元的价格卖掉。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775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30、被告人王金龙在盗窃一辆黄色高新阳光牌电动自行车后,于2013年5月的一天,通过被告人卢某将该电动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掉。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496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31、被告人王金龙将一辆黑色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于2013年4月的一天,通过被告人卢某将该电动车以1700元的价格卖掉。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88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32、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王金龙将一辆红色圣宝妮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通过被告人卢某于2013年5月的一天,将该电动车以1300元的价格卖掉。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716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33、被告人王金龙将一辆白色高新阳光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于2013年5月的一天,通过被告人卢某将该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卖掉。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716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34、被告人王金龙盗窃一辆黄色绿能牌电动自行车后,于2013年5月的一天,通过被告人卢某,将该电动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掉。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024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35、被告人王金龙将一辆白色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于2013年7月的一天,通过被告人卢某将该电动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掉。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112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36、被告人王金龙将一辆红色喜运来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于2013年7月的一天,通过被告人卢某将该电动车以500元的价格卖掉。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292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37、被告人王金龙将一辆白色新蕾牌电动自行车盗后,于2013年7月的一天,通过被告人卢某将该电动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掉。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672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38、被告人王金龙在盗窃一辆红色丹尼牌电动车后,于2013年7月的一天,通过被告人卢某将该电动车以500元的价格卖掉。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088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39、被告人王金龙在盗窃一辆红色阳光牌电动车后,于2013年8月的一天,通过被告人卢某将该电动车以850元的价格卖掉。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275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40、被告人王金龙伙同他人在盗窃一辆白色新奥斯电动车后,于2013年8月的一天,通过被告人卢某将该电动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掉。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936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综上所述,被告人王金龙共盗窃40起,其中盗窃电动自行车37辆、电动摩托车1辆、变速车2辆,盗窃共计价值69636元,销赃得款37050元,已挥霍。被告人卢某代为销售赃物35起,其中销售电动自行车33辆、变速车1辆、电动摩托车1辆,共计价值62696元。被告人曹某购买、介绍赃物3次,价值4973元。案发后,内黄县公安局追回电动自行车36辆、电动摩托车1辆、变速车2辆予以扣押,1辆电动车未追回。其中退归被害人电动车4辆。另查,被告人王金龙到案后于2013年10月10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曹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金龙、卢某、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某、王某甲、池某、李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刘某、卢某甲、董某、卢某乙、卢某丙等29人的证言;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内黄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王金龙辨认笔录、辨认盗窃地点照片,内黄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证明;被告人王金龙、卢某、曹某的供述、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卢某、曹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购买、代为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金龙到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曹某,属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金龙、卢某、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故被告人王金龙、卢某的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金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二、被告人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4年8月9日止。)三、被告人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四、被告人王金龙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37050元,依法应予追缴;五、追回的电动车、电动摩托车、变速车,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杨武群审判员  李林生审判员  张鹏宇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