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民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2019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被告胡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潘晓芹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银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