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法商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青州昂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丹阳市红光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昂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丹阳市红光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939号原告青州昂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海岱北路。法定代表人:窦延平。被告丹阳市红光彩印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皇塘镇蒋墅宏云路(中心小学对面)。法定代表人:王洪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青州昂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丹阳市红光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青州昂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金良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