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秭归民一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胜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泄滩支行,王胜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民一初字第00121号原告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泄滩支行,住所地:秭归县泄滩乡新集镇更新大道。组织机构代码:58245071-3。负责人余勇,系该支行行长。被告王胜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泄滩支行诉被告王胜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鲁功德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邓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