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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李毅与张曙华、黎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毅,张曙华,黎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曙华。原审被告黎晴。上诉人李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5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38.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69.3元,由上诉人李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冬寅代理审判员  周 州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