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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63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家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刘家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6333号原告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石小路158号3-5-1号。组织机构代码:55678755-8。负责人陈绩,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班正林。被告刘家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刘家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元,由原告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中超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朋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