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刑初字第2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浦刑初字第216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哈桑某某(乌兹别克斯坦国籍,护照号码CBXXXXXXX,以下简称“哈桑”),男,1983年6月16日生,大学文化,暂住上海市普陀区顺义路XXX弄XXX号XXX室;因本案于2013年8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朱攀峰,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1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哈桑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哈桑、辩护人朱攀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通过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聘请的俄语翻译裴嘉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当庭指控,2013年5月至7月,被告人哈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及乌兹别克斯坦国内等地,先后伙同他人伪造中国国家机关印章、中国公司印章,用于伪造中国海关签发的报关单。2013年8月3日,被告人哈桑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其随身携带的各类印章28枚、报关单10张被中国海关人员当场查获。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及其他比对,上述各类印章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浦江海关验讫章(309)”1枚、“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验讫章(16)”1枚、“中华人民共和国笋岗海关验讫章(8)”1枚、“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验讫章(50)”1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锡海关验讫章(9)”1枚、“阿拉山口海关验讫章(15)”1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单据证明专用章(深)CHINACOUNCIL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SHENZHEN)”印章1枚、“CHINACOUNCIL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ISCHINACHAMBEROFINTERNATIONALCOMMERCE”印章1枚等中国国家机关印章共计8枚;“上海三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报关专用章(上海)”1枚、“连云港鲸华物流有限公司报关专用章连云港口岸(1)XXXXXXXXXX”印章1枚、“连云港宇众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报关专用章连云港口岸XXXXXXXXXX”印章1枚、“南京宏康报关有限公司报关专用章南京现场XXXXXXXXXX”印章1枚、“昆山五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印章1枚、“深圳市深华胜储运有限公司(深圳)报关专用章”2枚、“深圳中外运物流报关有限公司(笋岗)报关专用章”1枚、“无锡中外运报关有限公司报关专用章”1枚等中国公司印章共计9枚,均系伪造。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张甲、陈某某、张乙、周某、田某某、欣某某、张丙、徐某某、熊某、胡某某、朱某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相关印章印文及报关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相关印章印文及工商登记材料,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阿拉山口海关关于上海海关缉私局相关协查事宜的复函,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出具的查验过程,被告人哈桑的护照照片、出入境记录及被告人哈桑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哈桑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哈桑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哈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综合被告人哈桑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对其作出公正判决。被告人哈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哈桑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次犯罪系初犯,犯罪动机是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且哈桑在中国已经成立家庭,工作也稳定,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7月,被告人哈桑在上海市普陀区及乌兹别克斯坦国内等地,先后伙同他人伪造中国国家机关印章、中国公司印章,用于伪造中国海关签发的报关单。2013年8月3日,被告人哈桑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其随身携带的各类印章28枚、报关单10张被中国海关人员当场查获。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及其他比对,上述各类印章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浦江海关验讫章(309)”1枚、“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验讫章(16)”1枚、“中华人民共和国笋岗海关验讫章(8)”1枚、“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验讫章(50)”1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锡海关验讫章(9)”1枚、“阿拉山口海关验讫章(15)”1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单据证明专用章(深)CHINACOUNCIL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SHENZHEN)”印章1枚、“CHINACOUNCIL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ISCHINACHAMBEROFINTERNATIONALCOMMERCE”印章1枚等中国国家机关印章共计8枚;“上海三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报关专用章(上海)”1枚、“连云港鲸华物流有限公司报关专用章连云港口岸(1)XXXXXXXXXX”印章1枚、“连云港宇众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报关专用章连云港口岸XXXXXXXXXX”印章1枚、“南京宏康报关有限公司报关专用章南京现场XXXXXXXXXX”印章1枚、“昆山五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印章1枚、“深圳市深华胜储运有限公司(深圳)报关专用章”2枚、“深圳中外运物流报关有限公司(笋岗)报关专用章”1枚、“无锡中外运报关有限公司报关专用章”1枚等中国公司印章共计9枚,均系伪造。被告人哈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张甲、陈某某、张乙、周某、田某某、欣某某、张丙、徐某某、熊某、胡某某、朱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涉案中国国家机关、中国公司印章的情况。2、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相关印章印文及报关单,证实2013年8月4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哈桑处扣押了各类印章、报关单的事实。3、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相关印章印文及工商登记材料,证实公安机关从相关证人处调取了中国国家机关及中国公司的真实印章印文,以及相关国家机关、公司的登记情况。4、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阿拉山口海关关于上海海关缉私局相关协查事宜的复函,证实涉案印章均系伪造的事实。5、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出具的查验过程,证实被告人哈桑的到案经过。6、被告人哈桑的护照照片、出入境记录,证实被告人哈桑的身份情况。7、被告人哈桑的供述笔录,证实其对上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哈桑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哈桑犯上述两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哈桑一人犯两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哈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哈桑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对其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哈桑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哈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哈桑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哈桑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 波审 判 员 李 峰代理审判员 陆光怡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