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二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焦文玉与陈俭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文玉,陈俭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1344号原告焦文玉,男,汉族,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俭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文玉诉被告陈俭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焦文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焦文玉负担。审 判 长 王佳青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金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