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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7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鲁正秀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鲁正秀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799号罪犯鲁正秀,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日作出(2001)汴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鲁正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被告人鲁正秀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3日作出(2001)豫刑一终字第403号刑事判决,维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汴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鲁正秀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部分;撤销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汴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鲁正秀犯故意杀人罪的刑罚部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正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鲁正秀在执行期间,2003年9月3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4月3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1月15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5月29日减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鲁正秀减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鲁正秀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鲁正秀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劳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2013年6月、2014年1月累计获表扬2次,2012年12月获记功1次。罪犯鲁正秀系老年罪犯。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老年罪犯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鲁正秀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鲁正秀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