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莒大民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彭学相与钱玉波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学相,钱玉波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大民初字第200-2号原告:彭学相,农民。被告:钱玉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学相与被告钱玉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学相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钱玉波所有的机器设备、土地、房产或价值450000元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纪 英审 判 员  赵西峰人民陪审员  薄夫向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纪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