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行执审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五莲县畜牧兽医局与李宗敏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五莲县畜牧兽医局,李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莲行执审字第28号申请人五莲县畜牧兽医局,住所地五莲县城富强路162号。法定代表人苏顺地,局长。委托代理人岳守彬,五莲县畜牧兽医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蓝合孝,五莲县畜牧兽医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宗敏。申请人五莲县畜牧兽医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李宗敏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五莲县畜牧兽医局于2014年3月6日作出的五莲[动监]罚[2014]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五莲县畜牧兽医局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五莲县畜牧兽医局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五莲县畜牧兽医局作出的五莲[动监]罚[2014]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显武人民陪审员 李淑会人民陪审员 段洪斌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