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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行执审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五莲县畜牧兽医局与李宗敏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五莲县畜牧兽医局,李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莲行执审字第28号申请人五莲县畜牧兽医局,住所地五莲县城富强路162号。法定代表人苏顺地,局长。委托代理人岳守彬,五莲县畜牧兽医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蓝合孝,五莲县畜牧兽医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宗敏。申请人五莲县畜牧兽医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李宗敏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五莲县畜牧兽医局于2014年3月6日作出的五莲[动监]罚[2014]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五莲县畜牧兽医局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五莲县畜牧兽医局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五莲县畜牧兽医局作出的五莲[动监]罚[2014]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显武人民陪审员  李淑会人民陪审员  段洪斌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