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攀西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钟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攀西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女,1981年10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彝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5月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4)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以来,被告人钟某某为从他人手中吸食到毒品海洛因,便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马某某、李某某、夏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其租住的攀枝花市西区徐家渡路35号2楼第1间出租房内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2014年4月初一天的傍晚,被告人钟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在其出租房内,二人一起将李某某在杨某某处购买的50元的毒品海洛因吸食。2014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钟某某打电话给杨某某,让其送50元的毒品海洛因到其出租房内,并与杨某某一起吸食。2014年5月1日晚上,被告人钟某某再次打电话给杨某某,让其送50元的毒品海洛因到其出租房内,并与杨某某一起吸食。2014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再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在其出租房内,一起吸食了部分李某某在杨某某出购买的50元的毒品海洛因。2014年5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其出租房内帮吸毒人员马某某打电话联系杨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杨某某带着夏某某到来后,将一包用黄色塑料纸包裹的价值100元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马某某。被告人钟某某与马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夏某某在其出租房吃完午饭后,由被告人钟某某提供吸毒工具锡箔纸和打火机,容留马某某、夏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在出租房内一起吸食了马某某在杨某某处购买的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当日15时许,被告人钟魏颖、杨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夏某某在西区徐家渡35号2楼第1间被告人钟某某租住的出租房内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房内搜出被告人钟某某等五人吸食毒品海洛因使用的锡箔纸、打火机等物品。经提取被告人钟某某、马某某、夏某某、李某某、杨某某五人的新鲜尿液采用吗啡金标筛选试剂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为从他人手中吸食到毒品海洛因,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钟某某的犯罪行为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对其在四至六个月刑期幅度内判处刑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尿液化验报告单、人口信息表;刑事照相;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证人马某某、夏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康某某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为从他人手中吸食到毒品海洛因,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钟某某的犯罪行为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钟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4年1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宗倩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杜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