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牡刑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韩金山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金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牡刑执字第312号罪犯韩金山,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08年10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一中刑初字第308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韩金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3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4年6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根据罪犯服刑改造表现及原判情况、刑罚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金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至2029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恒栋审判员 关丹宁审判员 孙伟莉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月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