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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行初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鲍守才与王井玉、灌南县汤沟镇人民政府认为侵犯房产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守才,王井玉,灌南县汤沟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南行初字第0015号原告鲍守才,居民。原告王井玉,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玉龙,江苏省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可强,江苏省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灌南县汤沟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祝银伟,局长。委托代理人翟伟。委托代理人徐正奎,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鲍守才、王井玉诉灌南县汤沟镇人民政府镇政府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鲍守才、王井玉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鲍守才、王井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守才、王井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鲍守才、王井玉负担(已交纳)。(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宁代理审判员  刘胜男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晓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