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重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邵林富与松原市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拖欠工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林富,松原市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重字第20号原告邵林富被告松原市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裴洪伟,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林富诉被告松原市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拖欠工资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判决,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松原市中级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撤销本院判决,发回重审;2013年6月3日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重审,并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判决,原告仍不服,再次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再次以认定事实不清,撤销本院的重审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与另一案件已合并审理,原告与被告均无异议,原告当庭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林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夏文斌人民陪审员 郑淑英人民陪审员 王玉娟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佳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