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执字第10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邹积合、XX兰与王英、邹佳妤共有财产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积合,XX兰,王英,邹佳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005-1号申请执行人邹积合,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XX兰,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英,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邹佳妤,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邹积合、XX兰与被执行人王英、邹佳妤共有财产分割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2014)荣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6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诉讼费965.00元、鉴定费4485.00元交齐,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