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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执字第10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邹积合、XX兰与王英、邹佳妤共有财产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积合,XX兰,王英,邹佳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005-1号申请执行人邹积合,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XX兰,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英,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邹佳妤,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邹积合、XX兰与被执行人王英、邹佳妤共有财产分割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2014)荣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6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诉讼费965.00元、鉴定费4485.00元交齐,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