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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张勇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53号原告张勇,男,汉族,1977年4月13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黄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小平,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96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聂斌华审 判 员  卢晓霓人民陪审员  何润贤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