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莫承福与杨志达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承福,杨志达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160号原告莫承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被告杨志达,住广东省揭西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承福撤回对被告杨志达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莫承福承担。审判员  黄婉君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区敬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