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谢民一初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鲁祝坤与黄士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祝坤,黄士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谢民一初字第00850号原告:鲁祝坤,男,1953年6月21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人,农民。被告:黄士云,男,1949年11月11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祝坤与被告黄士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祝坤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缴、减缴、免缴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瑞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朱旭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