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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蒲民初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原告程锦辉诉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锦辉,陕西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蒲民初字第00759号原告程锦辉,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富平县王寮镇卤川村下阳组,身份证号码612133197706153317。委托代理人王峰,富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劳动东路39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军,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姚晓莎,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锦辉诉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锦辉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锦辉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锦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75元,减半收取3237.5元,由原告程锦辉负担。审 判 长  同小虎审 判 员  李谋芝人民陪审员  刘学利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月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