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红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郑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被执行人郑某甲,男,汉族,遵义市人。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遵市法民一终字第70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某甲从2013年9月起每月支付郑某乙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共计800元直至郑某乙独立生活为止,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遵市法民一终字第7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仕刚审 判 员  刘远贵代理审判员  李 旗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夏显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