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商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壮达平、常州市江光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江光纺织有限公司,壮达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天商初字第809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分行。负责人金建明,行长。委托代理人蒋晓飞,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金泽新,江苏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江光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壮达平,总经理。被告壮达平,男,1970年6月27日生,汉族,常州市人。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诉被告常州江光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壮达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查熙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诉讼中,依原告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申请,本院对被告纺织公司、壮达平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蒋晓飞、被告纺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壮达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诉称:2013年11月29日,我行与���织公司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一份,约定我行同意在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的期间内向纺织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482700元的授信额度。同日,我行还与壮达平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壮达平所有的坐落于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园街159号新天地不夜城12幢13008室(房屋权证号:常房权证武字第××号)的房屋和土地为上述《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进行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12月10日,纺织公司向我行申请借款31万元,期限至2014年12月5日止,年利率7.2%,后我行按约发放贷款。同日,我行又与纺织公司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一份,约定我行同意在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的期间内向纺织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1517500元的授信额度。同日,我行又与壮达平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壮达平所有的坐落于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园街159号新天地不夜城12幢13009室的房屋和土地(房屋权证号:常房权证武字第××号)为上述《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进行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12月10日,纺织公司又向我行申请借款98万元,期限至2014年12月5日止,年利率7.2%,后我行亦按约发放贷款。现纺织公司未能按约归还借款利息且涉及重大诉讼,故我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纺织公司立即归还本金129万元、支付截至2014年5月4日的欠息3612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5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2、被告纺织公司支付律师费69544元;3、被告纺织公司若未能按期履行义务,我行有权以被告壮达平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诉讼费用由纺织公司、壮达平负担。被告纺织公司、壮达平答辩称,对于借款事实,担保事��和欠款事实没有异议,但是我方不承担律师费,另外,我方现在还居住在抵押的房屋内,希望法院考虑。经审理查明,壮达平系纺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11月29日,江苏银行常州分行与纺织公司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一份,约定:江苏银行常州分行同意向纺织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482700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若发生争议,向江苏银行常州分行所在地法院起诉。同日,江苏银行常州分行与壮达平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壮达平所有的坐落于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园街159号新天地不夜城12幢13008室(房屋权证号:常房权证武字第××号)的房屋和土地为上述《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的履行进行抵押担保(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担保的最高额为482700元(仅指本金,不含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担��的债务发生期间为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下的全部贷款,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2013年12月10日,纺织公司基于上述《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与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签订了编号为JK06291300043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纺织公司向江苏银行常州分行借款31万元,借期为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12月5日,年利率7.2%,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纺织公司如不能按时支付借款本息或涉及其他诉讼,江苏银行常州分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且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借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且为催收借款本息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纺织公司负担。后江苏银行常州分行依约发放了借款。2013年11月29日,江苏银行常州分行又与纺织公司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一份,约定:江苏银行常州分行同意向纺织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1517500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若发生争议,向江苏银行常州分行所在地法院起诉。同日,江苏银行常州分行又与壮达平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壮达平所有的坐落于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园街159号新天地不夜城12幢13009室(房屋权证号:常房权证武字第××号)的房屋和土地为上述《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的履行进行抵押担保(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担保的最高额为1517500元(仅指本金,不含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担保的债务发生期间为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下的全部贷款,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2013年12月10��,纺织公司基于又上述《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与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签订了编号为JK06291300043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纺织公司向江苏银行常州分行借款98万元,借期为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12月5日,年利率7.2%,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纺织公司如不能按时支付借款本息或涉及其他诉讼,江苏银行常州分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且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借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且为催收借款本息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纺织公司负担。后江苏银行常州分行依约发放了借款。后纺织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利息,且涉及其他诉讼,故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诉至本院。另查明,江苏银行常州分行与江苏泽泰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金泽新律师代理本案,并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支付代理费69544元。江苏泽泰律师事务所向江苏银行常州分行开具了案件代理费发票。上述事实由江苏银行常州分行提供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他项权证、欠息说明、民事裁定书、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公告费汇款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江苏银行常州分行与纺织公司签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壮达平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均为合法有效,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江苏银行常州分行依约发放贷款后,纺织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付息且涉及其他诉讼,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要求立即纺织公司归还借款、利息,支付为此发生的律师费并要求纺织公司若未能���期履行义务则有权以壮达平的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纺织公司、壮达平不承担律师费的抗辩意见,因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若纺织公司出现违约则需承担江苏银行常州分行因此支出的律师费用,抵押合同亦明确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律师费用,本案中律师费的计算标准不超过相关规定且江苏银行常州分行已将律师费发票原件提交本院,故本院对此抗辩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常州江光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归还编号为JK062913000434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10000元、支付利息868元(利息算至2014年5月4日)并支付自2014年5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二、如常州江光纺织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以设定抵押的壮达平所有的坐落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园街159号新天地不夜城12幢13008室(房屋权证号:常房权证武字第011039**号)的房屋和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常州江光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归还编号为JK062913000433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980000元、支付利息2744元(利息算至2014年5月4日),支付自2014年5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69544元。四、如常州江光纺织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三项还款义务,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以设定抵押的壮达平所有的坐落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园街159号新天地不夜城12幢13009室(房屋权证号:常房权证武字第011039**号)的房屋和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若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则依法取得追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69元,减半收取853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34.5元,由常州江光纺织有限公司、壮达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查熙迪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舒赛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