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甄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901号原告甄某,工人。被告苗某,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与被告苗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甄某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淑惠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璐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