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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甄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901号原告甄某,工人。被告苗某,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与被告苗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甄某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淑惠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璐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