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德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赖国灿与被告徐秋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0708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甲,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德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赖某甲,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徐某某,女,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原告赖某甲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清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某甲诉称:其与被告于2011年11月登记结婚,2012年8月6日生育女孩赖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和睦的夫妻感情,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分居近一年,名存实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债务,没有添置共同财产。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女孩赖某乙,被告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300元。被告徐某某未作答辩。现查明:原告赖某甲与被告徐某某于2011年7月间互相认识,同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6日生育女儿赖某乙。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恶语相向。被告徐某某与原告争吵后,多次离家出走。2013年7月间,被告徐某某因琐事与原告争吵后,再次离家出走,夫妻自此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告赖某甲与被告徐某某经恋爱后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也能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因双方性格各异,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纠纷,为此,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包容,尊重长辈,不斤斤计较,遇事多协商多沟通,正确认识夫妻矛盾并努力化解矛盾,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和好的,感情是能够加深的。原、被告双方为琐事发生争吵虽暂时分居生活,但夫妻感情并为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赖某甲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依据不足,要求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徐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交答辩及相关证据,视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赖某甲与被告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赖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清源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水泉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