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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中民四终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开元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開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中民四终字第1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開元,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于文波,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吉兴,男,汉族,1979年1月28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该行员工。上诉人郑開元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4)沈河民四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王英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文彬主审、审判员王时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郑開元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開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開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開元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英玉审判员  王时钰审判员  徐文彬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高秀丽 更多数据: